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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国税发[2009]34号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2:24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威国税发[2009]34号         2009-04-13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问题。结合我市实际,为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市局将我市原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下调为:开发项目位于威海市区及郊区(环翠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炬高新技术开发区)不得低于15%,其他地区(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不得低于10%;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二、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各单位要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实施,切实抓好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辅导企业严格按照会计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规范财务核算管理;按税收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要按收入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并按规定原则确认企业收入的实现;对发生的成本费用,要以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入与支出相匹配原则,严格进行核算,严格区分成本和期间费用、开发产品建造成本和销售成本的界限等。

  各单位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威国税发[2008]50号)中关于我市房地产开发业务预计计税毛利率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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