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川地税发[2009]33号 发文日期:2009.4.14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计税毛利率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的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开发项目所在区位的低限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