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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国税发[2009]40号 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1:55

东莞市国税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东国税发[2009]40号    发文日期:2009-05-19

各国税务分局、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范围内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2008年保持15%不变;2009年1月1号起调整为10%。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为3%。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地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行为,如采取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成本利润率统一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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