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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地税发[1996]108号 关于明确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1:33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明确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东地税发[1996]108号  发文日期:1996-06-24

各地方税务分局、直属分局糖厂征收所:

  据了解,自去年以来,市交通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陆续批准市汽车工业集团公司、市公共汽车总公司等单位在大岭山、黄江、附城、万江、厚街、莞城等地设立了6个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涮站”)。这些“检测站”按季对全市的营业运输车辆实行安全性、可靠性、动力性、经济性及噪音和废气排放等的综合性能检测或单项性能检测,并向车主收取综合性能检测费、单项性能检测费。为了加强对这些“检测站”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市局经研究,现对“检测站”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检测站”对车辆进行的综合性能检测并收取检测费用,是有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其取得的综合性能检测费和单项性能检测费均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各“检测站”或兼营“检测站”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向“检测站”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收取检测费应使用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广东省东莞市其他服务业定额发票》。

  三、汽车修配厂增设“检测站”业务,属于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行为,其取得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费”收入应单独核算和向地方税务分局申报纳税。

  此外,“检测站”有为进站检测的车辆提供检测前的洗车、停场、司机歇息场所服务,并向车主收取服务费用,也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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