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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地税发[2000]181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1:22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鄂地税发[2000]181号   发文日期:2000-06-26

   在全省税政工作会议上,集中讨论研究了当前营业税政策执行中的若干问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政策精神,对这些问题重申明确如下:

  一、市政工程的征税问题市政维护公司使用政府专项拨款从事市政道路或其它专项建设工程,属有偿提供建筑劳务行为,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输变电线路工程的征税问题输变电线路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属“建筑业——安装”税目的征税范围,凡安装的输变电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应包括设备价款在内。

  三、热线管道开口费征税问题供热部门在为用户铺设分支管道时向用户收取的开口费,无论其如何核算,都应并入计税营业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利随本清的个体贷款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应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金融机构将贷款利率换算成日利率,先按日计息,然后按季与借款人结息,一般结算日为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贷款到期则利随本清。据此,除国务院、财政部另有规定外,金融机构发放给个人的贷款业务也应按季计算贷款利息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五、环保贷款基金占用费纳税问题环保部门将环保贷款基金贷于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占用费,属营业税金融业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六、以资抵贷涉税问题的规定以资抵贷是银行对超过还贷时间的贷款人,以其抵押的资产和物资冲抵借款本息的一种债务偿还方式。以资抵贷行为应以抵贷资产或货物的价值减去贷款本金和已计税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收入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缴纳金融业营业税。以房屋、土地作抵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当天或法院判决认定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以物资作抵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机构取得物资所有权的当天。

  七、健康保险业务的免税问题健康保险与财产保险一样,如果投保人未发生疾病,所交保费是不能返还的。根据国务院会议纪要的精神结合税法规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列入免征营业税险种名单的健康保险无论是否属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的,均可免征营业税。

  八、承建单位在竣工结算前出租房屋的税收问题承建单位经建设单位许可,将未办理竣工结算的承建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无论其收取租金用途如何,均应就其取得的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

  九、出租电话线路设备的适用税目问题电信局将线路设备提供给国信寻呼公司、移动通信公司使用收取线路租赁费或租用给金融、公安、政府等部门用于计算机网络及专用通话线路,直接向用户收取话费,均属于“邮电通信业”税目注释中“电信——电话”的征收范围,应按“邮电通信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单位食堂承包经营纳税问题单位食堂实行承包经营的,凡承包人向发包人上缴固定金额或按营业收入一定比例提成上缴管理费的,应就承包人提供饮食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额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学校设置在校园内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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