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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财[2000]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部征收范围的批复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1:10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房产税、土地使用部征收范围的批复 

    
发文字号:辽地税财[2000]4号   发文日期:2000-01-12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请示》(沈地税沈地税财[1999]21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区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和工矿区。城市市区是指城市行政辖区内,已按城市建设规划完成的非农业生产建设地域。省局同意你市按照“沈阳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为列入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农业生产用房产和土地,依照城市的征税标准征收房产税和城镇镇土地使用税。具体界限请你局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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