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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5号 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等五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0:37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等五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07-08-0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等五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二○○七年七月十二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张左己

  二○○七年八月六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5日发布)

  2、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黑政发[1993]10号)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200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黑政发[1988]288号)

  5、《黑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199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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