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云税四字[88]43号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撤区建乡后有关税收如何征收问题的批复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0:07

(88)云税四字第43号 全文有效    1988-04-18

保山地区税务局:

    你局(88)保署税政一报字第07号关于撤区建乡后有关税收如何征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现明确如下:

    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的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 矿区。目前各地在区、乡体制改革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撤区改乡、撤小乡并大乡、撤镇 并乡的,应按新批准的建制镇和执行时间起,征收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