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京税一[1993]7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53

京税一〔1993〕7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3-12-03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3]783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税明电[1993]0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我市符合财政部规定标准的从事工业生产、加工、修理修配以及商品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均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手续。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的权限在各分局税政科或涉外科。

        三、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认定报告,税务登记证(副本),及上年有关财务报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认定表一式三份,由纳税人如实填写保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四、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本通知第三条所列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证件、材料及《认定表》后,应由税务所(征收单位)做初步审查,在《认定表》内填写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纳税人申请报告及《认定表》报税政科。税政科收到税务所上报的申请材料,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将《认定表》退回税务所两份,一份留存。

        税务所收到退回的《认定表》后,根据税政科批准“同意”的意见,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右上角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并将《认定表》一份留存,用以建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户数台帐”,一份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退给纳税人。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由各分局涉外科按本通知第三、四条规定办理。

对虽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仍在筹建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在其正式开业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六、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出具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鉴于税务登记证在换发过程中,亦可凭《认定表》(或认定表影印件)办理购买发票手续。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由市税务局统一印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章》由各分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印模式样自行刻制,并妥善保管使用。

1993年12月3日

 

注:国税明电[1993]0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及附件,因国家税务总局已以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正式下发(市局京税一[1994]228号转发),故略。

相关文件:
[1]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等几个文件的通知(部分废止)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