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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征[1994]11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50

京税征〔1994〕1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2-21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征[1994]110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4]14号转发给你们,请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时认真宣传、学习。

1994年2月2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4]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已从1993年12月23日起施行。《发票管理办法》的发布和施行,对于更好地发挥税收的监控职能,保障国家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推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发票管理办法》在本市贯彻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和从事财会、供销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增强发票管理、使用和保管等方面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正常的发票管理秩序、税收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和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共同贯彻执行《发票管理办法》,支持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帮助解决。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请新闻、宣传部门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大张旗鼓地宣传《发票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

四、所有使用发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依法取得、使用和保管发票,加强对用票情况的自我检查,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抵制、纠正和检举违法行为。

五、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防止和打击各种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当前,特别要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发票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首都发票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向同级政府汇报发票管理工作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争取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要教育和督促税务干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依法办事,更好地完成各项税收任务。

七、本市施行《发票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由市税务局制定。本市已制定的法规、规章中涉及发票管理的规定,凡与《发票管理办法》相抵抵触的,停止执行。

199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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