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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流字[1994]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24

鲁地税流字[1994]第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2-08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就营业税的一些具体政策问题,省局拟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现检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收费的征税范围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1)收费须以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的正式文件为依据;(2)收费标准必须在其文件规定的标准以内;(3)收费必须是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由此,税改后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收费凡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是指其机关本身,不包括其下属的企事业单位,也不包括委托代收的单位。

二、有关建筑业营业额的确定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以及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纳税人从事上述建筑业业务,无论其采取包工包料方式,还是包工不包料方式,在计征营业税时其营业额的确定均应为料工费的全额。

三、关于邮政部门开展邮政储蓄业务营业额的确定及适用税目税率问题

邮政部门开展邮政储蓄业务是代银行进行的,其吸收的存款全部交付银行,银行将此用于放贷并向邮政部门支付款项,该款项中包括储户的存款利息和邮政部门的手续费。对邮政部门开展的邮政储蓄业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税,其营业额为邮政部门从银行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储户的存款利息后的余额。

四、关于邮政部门报刊发行和集邮商品销售营业额的确定问题

邮政部门订销报刊业务目前有两种形式:一是代发行,二是自营零售。对代发行业务取得的报刊发行收入,应以其实际取得的进销差额为营业额;对自营零售业务取得的报刊订销收入,应以其收入全额为营业额。

对我省邮政部门调拨集邮商品的收入按其实际取得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零售集邮商品的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以还本方式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征税问题

对纳税人以还本方式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应按规定对其收入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并对还本期满后退还给对方的本金,不允许从其营业额中扣除。

六、关于培训活动的征免税问题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的基本规定,对各种培训活动,除国家规定的免税项目外,其他各种类型的文化、技术等学习班、培训班所取得的收入,均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七、关于娱乐业和文化教育业征税范围的划分问题

对娱乐业税目和文化体育业税目在征收范围上的某些项目交叉问题,应按照此次税改将原娱乐业税目分解为文化体育业和娱乐业这样两个税目的基本原则来区分对待,即:以观众身份参与视听、游览等项活动的行为,属于文化体育业的征收范围;对亲身参与某项活动、以自娱自乐为主要目的行为,属于娱乐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对娱乐业税目中列举的一些体育项目的正式体育比赛,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

八、对有关媒介以婚姻介绍为内容的刊登、播映收入征税问题

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介以婚姻介绍为内容的刊登、播映业务,属于广告行为,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九、关于停放、寄存车辆的征税问题

对停放、寄存车辆(包括机动、非机动车辆)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十、关于产盐区盐业部门收取麻袋租赁费的征税问题

产盐区盐业部门向销区用盐单位销盐时兼营麻袋租赁业务,盐业部门收取的麻袋租赁费收入如结算单独开票,财务上单独核算,则该项目麻袋租赁费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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