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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发[1994]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23

桂地税发〔1994〕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2-02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

 

1994122  桂地税发[1994]28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1994]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严格贯彻执行。

一、从1994121日起,凡印制地税局管理的普通发票,一律套印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旧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立即作废。

二、各地,市地税局要与国税局相互协调配合,将旧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部收缴,并共同监督销毁。各地、市地税局要按今年1121日区地税局紧急通知(机要传真电报)的要求,在今年1210日前将收缴销毁情况书面报告区地税局征管处,各地领导务必高度重视。

三、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分为自治区级和地、市级两种。自治区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中间刻制广西字样,用于印制机外普通发票(即电脑发票);地、市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中间刻制各地、市行政区域名称(如:广西南宁市广西河池地区”),用于印制各地、市的普通发票(样式略)

四、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一律由区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软片统一制作,由各地、市地税局征管科到区地税局征管处领取.印制发票企业凭区地税局征管处下达的《普通发票印制批准书》向地、市地税局征管科申请领用。印制完毕,要缴回征管科保管,并在《普通发票印制完工报告表》上注明缴回日期及数量。各地要制定具体领缴办法。

五、各地、市地税局对《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必须设专人专柜保管,严格管理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通知

 

l9941022日  国税发[1994]226

 

为了适应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印制普通发票的需要,现将《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及底片下发给你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按照式样统一制作并逐级发放。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椰圆形,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环分别刻制国家税务局监制”“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监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省(市、区)、市()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楷体8pionts

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底纹管理办法》国税发[1991]11l号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附件:l、《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印模()

2、《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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