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豫国税发[1995]10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南省校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9:20

豫国税发〔1995〕10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4-03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为搞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省教委提供的有关情况,现将在河南的中央直属院校予以明确(名单附后)。望各市地国税局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94)财预字347号文件精神, 切实强中央直属院校举办的全民所有制校办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未列入本文名单的其他中央直属学校,包括军队(武警)办学校,亦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三日
附件:河南省中央直属学校名单
1、郑州工学院 化工部
2、郑州轻工学院 轻工部
3、郑州粮食学院 商业部
4、焦作矿业学院 统配煤矿总公司
5、洛阳工学院 机械工业部
6、郑州纺织王学院 纺织工业部
7、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水利部
8、郑州机械制造学校 机械工业部
9、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航空工业总公司
        10、洛阳建材工业专科学校 国家建材局
11、郑州煤田地质学校 统配煤矿总公司
12、郑州铝厂职工学校 冶金工业部
13、郑州矿务局职工大学 统配煤矿总公司
14、洛阳兵器工业职工大学 国防工办
15、洛阳有色金属职工大学 有色金属总公司
        16、黄河职工大学 水利部
17、平顶山煤矿职工大学 统配煤矿总公司
18、舞阳钢铁公司职工大学 冶金工业部
19、河南石油职工大学 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20、郑州煤炭管理干部学院 煤炭工业总公司
21、铁道公安管理干部学院 铁道部
        22、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人民银行
23、郑州铁路教育学院 铁道部
24、磨料磨具工业职工大学 省机电厅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