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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所[1999]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邮电多经企业上交的调剂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55

闽国税所〔1999〕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1-16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市要求对邮电多经企业上交省邮电管理局的调剂基金能否税前列支问
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该调剂基金系省邮电管理局自行制定、以赞助形式在营业外列支的项目(见附件),
按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列支。各地邮电多经企业已在所得税前列支该调剂基金的,应
就地调整补税。 
  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组织查补入库。 
附件:关于设立福建邮电多种经营企业调剂基金的暂行办法
     1999年1月18日 闽邮[1996]局字第021号 
  根据全省邮电地市局长会议精神,经全省第二十八次邮电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从
1996年起设立福建邮电多种经营企业调剂基金,具体办法如下: 
  一、为规范和完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机制,合理调节社会分配关系,适度缓解
我省邮电沿海与山区之间、在职与离退休之间在多经分配上的落差,充分调动企业和
职工的积极性,现根据《关于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的意见》
(闽邮(1995)局字365号)规定精神,结合我省邮电多经企业的实际情况,
特设立邮电多种经营企业调剂基金。 
  二、调剂基金采取按各多经企业年营业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年营业收入 征收比例 
  500-1000万元企业 0.5% 
  1001-5000万元企业 0.8% 
  5001-10000万元企业 1.0% 
  10000万元以上企业 1.5% 
  三、各多经企业应按上述规定比例征收调剂基金,以赞助的形式在营业外列支,
每月计提,年终清算,并于计提次月10日前汇缴省管局多经处。 
  四、在邮电多经企业设立调剂基金的主要用途为: 
  (一)用于扶持(低息或无息)创办“科技型、外向型、生产型、服务型”的多
经企业; 
  (二)建立离退休人员基金会,给离退休人员补贴。 
  五、该调剂基金设立专户,定期公布收缴与支用情况,随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
监督,使其合理规范。 
  六、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企业,暂不收调节基金,八闽公司、房地产公司
及省、地无线公司暂不收调节基金。 
  七、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省邮电管理局。 
  八、本《暂行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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