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33号《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和财税字(1997)36号《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各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现将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营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收取、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及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税前扣除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法则的规定,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会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根据以上原则,具体明确如下:
1.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2.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问题
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因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
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的�
京财税[1997]801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33号、36号文件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8:18
京财税[1997]8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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