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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企[1998]8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54

京地税企[1998]8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2-1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实施《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根据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征[1996]262号)的要求,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水平,并对企业所得税税源实施有效的涵养、管理和监控,保证企业所得税税收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请依照执行。市局将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及税源监控手段、工作机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对本办法做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
     各区(县)局、分局(以下称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及各自征管基础特点,进一步提高对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意义的认识,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研究并制定本单位税源监控办法并报备市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
    
    
     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的各项要求,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有效征管,防止并减少企业所得税税款流失,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完成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逐步建立科学、简化、高效的企业所得税税源统计、分析的新模式。
     二、税源监控的职责与分工
     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的主体是基层税务所。各单位所得税管理科及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负责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的部署、协调、综合与评价。
     由于税源监控是一项综合性征管业务工作,系统内征管法制部门和计会管理信息部门是税源监控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因此,各单位要密切本单位内部各科(室)部门间工作的协调与配合,采取不同形式、措施,加强税源信息的横向、纵向传递、反馈并使之制度化。各单位可据各自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工作联系制度,使税源监控工作实现整体推进。
     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实行市局、区(县)局、税务所三级监控体系。
     三、税源监控的内容与要求
     1、加强对税源登记户数变化情况监控。通过与征管部门定期、及时的信息沟通,掌握企业所得税纳税登记户数不同经济类型、行业、地区的变化,以及税源登记信息、纳税核定与初始申报的情况变更,从税源监控的源头做好控管的基础工作,逐步缩小企业所得税申报户数与登记户数的差距,提高企业所得税申报率,并为综合统计分析税源情况奠定基础。
     2、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正确申报纳税的能力。在逐步推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邮寄申报的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宣传、辅导,使其具备正确申报纳税的能力。税务部门要加强税基管理,依国家统一政策执行税前扣除范围、标准、核实计税所得额,特别是要严格对纳税调整项目的审核,最终消灭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表“白表”现象,以做到“依法治税,以率计征,应收尽收”。
     3、密切监控企业所得税征收进度,确保各征期企业所得税申报率及入库率达到规定的比例。为保证全市企业所得税税款较均衡入库,各单位季度予征入库数按各自年度计划平均进度掌握,各季度完成情况凡与平均进度出入较大的,应说明原因并上报市局。此外,要加强与征管、计会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缓交、欠缴、退库等情况及对入库的影响。
     4、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调整、征管措施的出台、经济运行的变化对企业所得税税源影响的统计、分析制度。
     5、通过三级税源监控体系,以按地区、行业、经济类型等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对税源分布及变化情况进行分析。特别是要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监控。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重点是集体及私营企业税源变化情况。除市局确定的重点监控户外,各单位须根据辖区经济运行、主体税源规模、支柱行业或企业等标准另确定若干重点税源大户,保证重点税源大户全年应纳税额占企业所得税年度计划的50%以上,税源分析除按要求进行总体税源分析外,还要对按上述要求确定的重点税源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分析因素应占增减变化数额的相当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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