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吉地税农字[1998]3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方与外商投资入股房屋征收契税的批复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47

吉地税农字〔1998〕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3-03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通市地税农字〔1998〕2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方以房产作为投资,与外商合资经营,凡办理产权交易或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应由承受方合资企业按买契税率交纳契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3月3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