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1998〕0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2-20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行。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其出口货物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应当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