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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四函字[1998]1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33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鲁地税四函字[1998]13号         1998-08-10

贝云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聊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聊地税四函[1998]1号《关于对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的纳税人是否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请示》收悉。省局意见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71号《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先征收后返还’政策只限于增值税,对于以增值税额为依据计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列入‘返还’范围”的规定,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的纳税人,应于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务机关予以征收,不予退税。 
    此复。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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