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告〔1999〕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3-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产项目并能单独核算的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必须在1999年4月15日前到国税各主管征收分局(包括宝安、龙岗区局)办理“免、抵、退”税登记手续。
二、凡已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了“免、抵、退”税登记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也必须在1999年4月15日前到国税各主管征收分局(包括宝安、龙岗区局)办理“免、抵、退”税重新登记手续。
三、办理“免、抵、退”税登记时须持如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四)进出口经营权批文(正本)(内资生产企业提供);
(五)新上项目出口货物批准退税文件(有新上项目的老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各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规定按时办理“免、抵、退”税登记,对逾期不登记的,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