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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流字[1999]12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代征义务人缴税地点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09

吉地税流字〔1999〕1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5-04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有关建筑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代征义务人缴税地点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的非跨省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向分包人或转包人的劳务发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扣缴分包或转包的跨省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向总承包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二、在贯彻执行《吉林省建筑业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  (吉地税流字[1998]357号)过程中,对代征义务人机构所在地与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不在同一市(州)、县的,代征义务人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征税款。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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