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委、办、局、总公司:
为了完善我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税)的有关征管措施,充分发挥国家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规范纳税人的投资行为,促进我市经济的高速、可持续发展,根据投资税涉税部门第五次联席会议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源信息资料库的建设问题
为了实现税源管理现代化、分析预测科学化,进而提高我市税收征管的整体水平,各有关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其所需的税源信息资料。市计委向地税局提供包括建设单位所在区县地址在内的计划资料库。建委、经委根据税务局需要提供现有的计划资料库。三委在计算机软件升级或全市联网时考虑税源信息资料库需求,预留接口
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问题
由外商投资企业立项的投资项目,在领取《投资许可证》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须审核其项目投资各方(包括以土地投资)的工商营业执照、外经贸委批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合作合同等资料,核准各投资方均为“外商投资企业后,为其开具《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证明》(样本附后)。各级计委、市经委、市建委应凭《免税证明》或完税凭证发放投资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三、关于100%面积扣除项目领取投资许可证问题
对于各种原因需对建设项目扣除一定比例面积后征税,且扣除比例达100%的,各计划部门凭税务机关开具的税目税率核定单(原件)发放《投资许可证》。
四、关于对装饰装修项目的管理问题
为了加强对装饰装修项目的管理,市建委在完善对装饰装修项目的管理办法的同时,每年将对装饰装修项目进行一次集中抽查,并将有关涉税信息及时传递给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机关可同时共享其他涉税部门所掌握装饰装修项目涉税资料,具体信息传递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税务局需充分利用上述资料,加强对装饰装修项目的管理,及时组织税款入库,并定期将情况反馈给有关涉税部门。
五、关于对建设项目用途的确认管理问题
为了规范对建设项目用途的管理,各投资单位确需改变原设计用途的,应向市计委提出申请,市计委在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批,规划部门根据市计委的批复重新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计划、规划部门要及时将审批的改变设计用途的项目情况通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为项目核定税目税率时,凭市计委的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图纸确认项目使用性质及其面积。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特别是低税率项目的检查,及时将改变用途的项目通知计划部门和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改变项目用途的,及时通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对不能按要求解交税款的被查单位,计划部门将不再为其办理续建及新项目的开工手续。
六、关于项目年度及竣工完成投资资料的传递问题
为保证地方税务机关准确核算建设项目年度结算和竣工清算实际应纳税款,各级财政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投资税征管工作,除每年四月底前集中将经审核的续建项目的上年度“计划投资额、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累计完成投资额”等数据抄送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外,随时抄送经审核的竣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总额”给税务机关。各地方税务�
京地税二[1999]37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规划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06
京地税二[1999]37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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