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县(特区)、区国家税务局(分局):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乡镇煤矿统一使用乡镇煤炭产品专用票据和统一税费标准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税征管情况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贵州省乡镇煤炭产品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煤炭发票”)的式样。
“煤炭发票”式样由省国税局设计,适用于乡镇煤矿和个体私营煤炭企业销售煤炭使用。规格为
二、“煤炭发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
(一)“煤炭发票”由煤炭管理部门提供印制数量,地、州、市国税机关审批并监制,发票联使用
(二)无论采取何种印制方法,发票工本费均统一由国税机关向用票单位收取,并开具工本费专用发票。发票工本费实行全省统一价,由省局报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准后执行,各地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三)“煤炭发票”仅限在本县(市)内填开,不得跨县(市)超范围使用;未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的“煤炭发票”,一律视为无效发票。
(四)用票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贵州省发票管理规程》的规定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专库(柜)、专帐保管发票,如实填开,按月报验,自觉接受国税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五)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煤炭发票”的管理,严格执行印制、领购审核制度和检查制度,对违章法行为,依法按规定查处。
三、“煤炭发票”中增值税按销售额和价外收取的各种税费的合计数依率计征。
四、接通知后,各级国税机关应立即与煤炭管理部门联系,共同做好“煤炭发票”的计划、印制和发放工作,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