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大地税发[1999]4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7:03

大地税发〔1999〕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3-18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个体、市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把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与市局在普兰店召开的个体、市场征管现场经验交流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坚决做到征收人员到位、管户管场到位、制度落实到位、税款征收到位。
二、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局制定的核定、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程序、方法和手续确定定额。认真执行市局下发的个体工商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标准。对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
三、加强对个体大户,即年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或年营业(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业户的征收管理工作。要做好调查测算工作,使其税负与同类型、同行业、同区域、同规模的其他经济性质的企业相一致,并上报市局审批,进行重点管理。
四、加强定额管理,提高定额质量。要通过规范的定额核定程序,公平、公正地确定定额标准。通过逐步公开定额制度,增强对定额的监督力度。通过推行电算化管理,提高申报率、征收率、入库率和工作效率。
五、各基层局应于6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半年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重新核定、定额重新调整工作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并同《重新核定和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市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今后,《重新核定和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情况统计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市局报送一次。
附:《重新核定和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情况统计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
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税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户依法纳税、建帐建制,平衡 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户 统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对象
所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个体户和已建帐但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个体户。
二、具体的政策界限
各地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应注意掌握以下政策界限:
(一) 加强定额的宏观控制,加大定额的调整力度,改变目前个体户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 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使个体税收增长与个体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二) 对已建帐但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个体户,应实行业户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征收 或查帐与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应建帐而未建帐的个体户,应比照同类建帐户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定额,以促使其尽早建帐。
(三) 对不接受税务机关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体户,税务机关可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文件发布)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作为重点户进行稽查。
(四) 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重点以及调整定额的幅度。
(五) 对其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业户,可比照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
三、时间安排
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从1999年4月中旬开始至6月底结束,重新核定和调整的定额从1999 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地要根据本地情况,安排好宣传发动、典型调查、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下达定额以及总结等各个阶段的工作。
四、工作要求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