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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征[1999]46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51

京地税征[1999]46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9-02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做好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移交给地方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科研机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要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税款征收的减免工作。
     二、对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需移交其他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要及时为其办理案头稽核等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应由本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科研单位,待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后,及时为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在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函〔1999〕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转制的科研机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转制的科研机构交接后,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及征收管理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文件执行。具体明确如下:
     (一)科研机构移交给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国有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二)科研机构移交给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国有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三)科研机构移交给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地方金库;
     (四)科研机构移交给由中央和地方联合与其他企业(包括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人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仍按原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加入移交企业后中央与地方各自所占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地方金库。
     三、科研单位移交前的欠税,应当及时清缴;未能清缴的,应随同本单位的其他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并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清欠。科研机构移交后,应当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发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其他有关涉税事项,并在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后,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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