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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个[1999]46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51

京地税个[1999]4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9-0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个人所得税处反馈。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便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和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不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
     上述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二、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四、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附件:1.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2.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3.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
    
    
     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中编办发〔199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副省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科学技术委员会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编制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0号)的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6〕17号)中“科研、教育、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宜,均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权限,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统一审批”的规定,为进一步理顺科研机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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