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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发[1999]16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47

桂地税发〔1999〕16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7-27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规范我区地税系统受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区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地方税务系统受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维护税法严肃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全国税务系统信访工作规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并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我区地方税务系统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的机构设置,按属地原则,分别在区、地(市)、县三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分局)设立,即: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中心由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分局)直接领导,办公室应设在稽查局(分局)。

第三条  我区各级地方税务系统举报中心,是受理举报税务违法案件,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举报中心应配备一定数量业务熟悉、工作责任心较强的税务干部。人员较少的地方也可以实行兼职,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条  各级举报中心在受理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时,均应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程开展工作。

(一)区地方税务举报中心负责指导各地(市)、县各级地方税务举报中心开展工作。具体包括:

1、负责组织全区有关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的宣传,鼓励群众举报各种税务违法案件;

2、负责指导地(市)、县举报中心开展工作,贯彻和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布置的各项工作,制定全区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3、受理全区单位或个人信访、来访、电话等形式的各种税务违法行为的举报;

4、负责对重要举报案件材料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5、负责对全区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6、负责本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分办和跨省(区)、部门举报案件的协办;

7、负责对地(市)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催办、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

8、负责本中心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和举报奖励;

9、负责对举报案件的审核和答复;

10、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二)地(市)地方税务举报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全地区、全市有关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的宣传,鼓励群众举报各种税务违法案件;

2、负责指导各县举报中心开展工作,制定本地区、本市信访、举报工作办法;

3、受理辖区内单位或个人信件、来访、电话等形式的各种税务违法行为的举报;

4、负责对重要举报案件材料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5、负责对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6、负责本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分办和跨县(市)、部门举报案件的协办;

7、负责对县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催办、监督、检查、协调工作;

8、负责本中心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和举报奖励;

9、负责对举报案件的审核和答复;

10、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县(市)地方税务举报中心职责:

1、负责组织全县(市)有关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的宣传,鼓励群众举报各种税务违法案件;

2、受理辖区内单位或个人信件、来访、电话等形式的各种税务违法行为的举报;

3、负责对所有举报案件材料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4、负责对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5、负责本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查办工作;

6、负责本中心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和举报奖励;

7、负责对举报案件的审核、汇报和答复;

8、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六条  各级举报中心应设置专用电话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公布举报办法、程序、奖励及保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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