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9〕5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1-11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从
二、纳税人如需申请自印出口专用发票,仍按现行程序审批,但必须严格控制面额和数量。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从
二、纳税人如需申请自印出口专用发票,仍按现行程序审批,但必须严格控制面额和数量。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