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京财税[2000]89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39

京财税[2000]8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2-29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财税字[1997]117号文件的通知》(京财税[1999]45号)下发后,对规范我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起了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我市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工作的不断深入,1999年经市政府第25次市长办公会通过,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25项,调整为经营性收费项目12项(具体项目附后)。与此同时,新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7项。请各区县严格按照京财税[1999]45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1、凡已纳入取消或转作经营性收费的,一律从1999年起恢复征收营业税。
     这些项目的收费单位应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做好营业税的纳税申报等有关手续。逾期不进行申报纳税的,将由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各区县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调查工作,在实际工作遇到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反映,以便及时得以协调解决。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
     附件二、转作经营性收费项目名单
     附件三、新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1

集资办电用电权款

京政发[1993]17号

2

超指标加价费

京政发[1983]127号

3

电力建设基金

京政发[1993]16号

4

出租汽车租借包公务车治安备案证

京政府1997年11号令

5

收费停车场占地执照

京价(涉)字[1991]第190号

6

城市容纳费

市人大常委会[1994]第28号公告

7

人力三轮车客运营业标志牌

京政发[1987]45号

8

岗位合格证书

京价(收)字[1994]第204号

9

北京市侨资企业确认书

京侨会字[1991]002号

10

更换侨资属企业确认书

京侨会字[1991]002号

11

有线电视工程验收合格证

京政发[1991]54号

12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委托书

市政府1989年41号令

13

本市临时工管理费

市政府1990年16号令

14

外地来京人员做工年检费

市政府1989年37号令

15

招工手续费

京政发[1986]126号

16

求职登记表

市政府1991年3号令

17

渣土消纳登记表

市政府1994年16号令

18

渣土消纳处理申报表

市政府1994年16号令

19

饮料准产证

京政办发[1992]36号

20

饮服行业管理费

京政发[1988]66号

21

分散建设住宅配套商店补建费

市政府1996年12号令

22

献血员组织管理费

京价(轻)字[1994]第232号

23

办理液化气用户转迁过户手续费

京价(涉)字[1990]第307号

24

地方煤炭发展扶植费

京政发[1989]38号

25

单位租赁私房合同审核备案手续费

京政办发[1986]43号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