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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预[1999]1984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31

京财预[1999]198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2-30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9]43号《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市对区县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预算管理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收入划分问题
     1、市级固定税收和区县固定税收
     市级固定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区县固定税收包括: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
     2、市与区县共享的税收
     增值税地方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中央级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部分,实行市与区县五五分享,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部分扣除全市集中的水利建设基金后的85%部分实行市与区县五五分享。
     3、分级管理的财政收入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不包括教育费附加收入)、其他收入、土地和海洋有偿使用收入、基金收入(以上各项收入简称为非税收入,下同),仍实行分级管理。
     将城镇集体服务事业费调整为区县固定收入。
     二、关于缴纳以前年度的预算收入问题
     凡缴纳(包括清缴、查补)以前年度的税收和非税收入,按财政体制改革后的规定办理入库,属于市级固定收入的缴入市级金库,属于区县级固定收入的缴入区县级金库,属于市与区县级共享收入的按分享比例分别缴入市级和区县级金库。
     三、关于下放财权管理问题
     从2000年开始,市政府下放区县政府部分事权,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相应下放一定的财权,各区县要加强对下放资金的管理。
     1、要做好下放资金的预算安排,不能挪用和平衡当年的预算;也不得用于弥补区县以前年度的预算缺口。要保证下放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及时到位。
     2、合理安排支出,保证下放教育、农业、卫生等支出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增长和社会保障经费的安排。
     3、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4、对下放资金的具体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四、关于预算编制问题
     财政体制改革后,各区县要按照新的预算收支口径编制财政预算。
     1、预算编制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能编制赤字预算。
     2、预算收入的编制要积极稳妥,要与本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3、预算支出的编制要逐步实行“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在此基础上可试编部门预算并逐步建立专项支出的项目库。
     4、要合理确定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口径,保证教育、农业、卫生、科技、宣传文化等支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增长。
     5、每年市财政根据财政部的要求,统一下发预算编制的要求和表样。各区县将经政府审核批准的区县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草案报送市财政审核汇总。财政收支预算草案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报市财政备案。
     五、关于涉外税收、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客站地区收入入库问题
     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涉外分局集中征收的涉外税收,入市级金库,每月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分区县、分税种的入库金额,市财政以资金调度的形式及时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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