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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2000]2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24

豫国税发〔2000〕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1-28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请转知所属,贯彻执行。

    一、 对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9年底以前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2001年年底前要分期抵扣完毕,具体抵扣进度各市地可根据当地税收情况和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审批及管理工作。一是在2000年一季度内,各市地要组织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核实基数,并在季度终了上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时将检查清理情况一并上报省局;二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抵扣税额严格审查审批,审批权限仍按省局豫国税发[1995]18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总局将组织对各地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清理检查情况、基数核实情况以及审批情况等进行检查,请各地做好准备。

 

 

                                                      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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