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0〕2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5-24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红字发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防伪税控企业已做“抄税”的情况下,同意你分局防伪税控企业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开具红字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扣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并重新开具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企业,收到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注明“作废”字样,贴附在红字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后作为记帐凭证。
二、在防伪税控企业未做“抄税”的情况下,可直接作废该张发票,并将其发票联、抵扣联、存根联和记帐联注明“作废”字样。
抄送:各分局、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