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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服发[2000]140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劳服企业年度检查及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6:14

京劳社服发[2000]14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8-02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管理,贯彻执行原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服企业年度检查工作通知的有关精神,落实劳服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使劳服企业更好地发挥就业安置作用,现就我市劳服企业今年的年检及换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均应按照要求参加年检。2000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劳服企业不参加本年度年鉴。
     二、年检的时间安排及步骤:
     2000年劳服企业年检工作自2000年8月1日起至2000年10月31日止。
     (一)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年检工作时间安排:区、县认定的由各区、县劳服管理中心会同其所在区、县地税局对其进行年检;市劳服认定的由劳服管理中心会同企业所在区、县地税局对其进行年检。
     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应填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于9月7日前,经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区、县劳服管理中心。9月11日至10月20日由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年检工作的有关要求,对受检企业分别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企业比例为区、县收件企业总数的30%。
     (二)已过减免税期(包括未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年检工作时间安排:区、县认定的由各区、县劳服管理中心对其进行年检;市劳服认定的由其企业所属系统劳服管理机构进行年检后,报市劳服管理中心确认。已过减免税期的企业,应在自检的基础上,填报《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报告表》(一式一份),经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于10月20日前,分别报市、区、县劳服管理中心。
     三、年检的重点:
     (一)重点检查减免税期的劳服企业按规定安置各类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情况。
     (二)重点检查减免税期的劳服企业减免税金的使用情况。
     (三)重点检查减免税期的劳服企业的纳税调整项目。
     四、年检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要重视对劳服企业的年检工作,加强对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工作中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保证年检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区、县、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劳服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所属劳服企业参加年检,按照本通知要求,保证按时、按质完成年检工作。
     (三)各年检机关要严格把关,接受年检的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坚决杜绝虚报现象,对不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企业。视同自行放弃劳服企业资格,缴销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四)各区、县劳动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各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劳服管理机构,应于10月31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劳服企业年检情况汇总表(附表一)、劳服企业年检合格企业情况表(附表二、三)、注销劳服企业情况表(附表四)、劳服企业年检情况统计表(附表五)分别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
     五、关于劳服企业证书换证工作:
     有余机构改革,劳服企业证书发证机关名称发生变化,在今年劳服企业年检时,同时进行肯企业证书发证机关名称发生变化,在今年劳服企业年检时,同时进行劳服企业证书正本的换证工作(副本不变)。各区、县、局总公司、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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