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流〔2000〕0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6-29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近来,有关部门反映对企业销售或购进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取得铁路部门开具
的包裹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准予计入进项抵扣问题,要求予以明确。据了解,铁
路“包裹票”属铁路运输货票的一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和国税
函[1995]288号通知规定的准予抵扣运费票据种类。据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
或购进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包裹票准予计算当期进项税额,
有关抵扣管理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希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