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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国税联发[2000]011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 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53

黑国税联发〔2000〕0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0-27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159号)转发给你们, 并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领导 , 密切配合 , 积极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 确保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税控装置安装工作。
    二、凡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目前没有安装设置 IC 卡联网装置的 , 必须按照黑国税联发〔 2000〕003 号文件有关规定 , 由黑龙江北方华旭公司统一供货安装税控装置。
    三、未经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 任何单位和加油站不得组织自行安装税控装置。对未经批准自行安装的 , 税务部门不予初始化检测 , 也不得以此作为报税依据 , 技术监督部门也不予联机检定。
    四、所有应当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站 ,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安装税控装置。未按计划安装的 , 补装时由加油站负责差旅费。拒绝安装的 , 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安装税控装置时,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实施 , 注意安全 , 杜绝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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