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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个所字[2000]27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52

吉地税个所字〔2000〕2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0-19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目前,我省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暂定为每月860元;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暂按每月800元标准在税前扣除,请认真参照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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