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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发[2001]14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25

京国税发〔2001〕1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6-25

注:根据2007年8月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 7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149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本文阴影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14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出售住房损失的审批,按市局印发《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国税[1998]062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主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三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2001年6月25日

 

 

 

相关文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工资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企业不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筹集资金,应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企业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现将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出售住房损益处理等所得税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前企业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的处理

        为了筹集职工购房基金,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将住房折旧、住房出租收入、上级拨入住房资金及有关利息作为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单独核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和相关性原则,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包括已出售职工住房净损益)如为负数,经批准后,可依次冲减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未分配利润;如为正数,也不再计入企业应纳税收入总额,而直接作为企业的税后未分配利润处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如果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时相关的住房周转金负数余额较大,在较长的期间内无法用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抵补,并且企业以往对职工的多次欠账较大,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已出售的职工住房损失可在一定期间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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