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流〔2001〕5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6-28
近接部分地方反映,省局出台的有关暂认定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后补
征税款的规定在新征管法实施后执行有难度,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为适应新的征管法,进一步规范商业增值税管理,省局闽国税流[1998]
063号规定的“暂认定期满后,其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或增值税税负率明显低
于4%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按4%的征收率补征税款入库”修改为“暂
认定期满后,其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其他文件
中的相关规定也相应修改。对暂认定期在2001年6月30日前满一年的暂认定商
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资格后的结算问题仍按4%的征收率补征税款入库。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