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豫国税发 [2001] 266 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管理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23

豫国税发 〔2001〕 266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9-10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济源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税务师事务所经过脱钩改制以后,在各级税务机关的支持下,代理业务正朝着健康、规范的方向发展。但近来发现,一些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活动中采取支付回扣、提成、介绍费、手续费等手段招揽业务,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严重影响了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支付回扣、提成、介绍费、手续费等费用。
        二、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实行个人业务承包和业务分成,注册
税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三、严格执行《河南省税务代理业务试行收费标准》,不得以降低收费标准为手段招揽业务。
        四、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五、不得向客户收取按规定收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六、不得擅自扩大代理业务范围。
        七、不得在税务机关或办税服务厅张贴、散发广告。 
        八、不得借助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影响,指定或垄断某项、某行业或某地区的代理业务。
        九、不得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或税务干部的身份从事代理业务。
        十、不得着税务服装从事代理业务。
        十一、不得设立分所、业务部、办事处等各种名目的分支机构。已设立的要撤销。
        十二、不得按委托人的意图,向税务机关提供虚假的经营情况和代理报告。
        税务代理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税务师事务所要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大局出发,摒弃单位利益和短期效益的狭隘思想, 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严格遵照《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努力提高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树立独立、客观、公正的良好形象。
        各级税务机关要大力帮助和支持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执行业务,对于强行索要回扣、介绍费、手续费等其他好处,干预注册税务师依法执业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专题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从严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税务师事务所要于二OO一年十月底前就违法支付回扣等问题进行专题清理和整改。十一月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各税务师事务所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处,将从重处罚。

二OO一年九月十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