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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税发[2001]215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电子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20

吉国税发〔2001〕2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0-17

 

吉国税发〔2001〕215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电子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关于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采取数据电文(即电子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申报试点的通知》精神,为全面推进我省增值税管理向信息化、现代化发展,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征管质量,省局决定,在全省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中推广应用电子申报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局决定推广的电子申报系统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推荐,由北京中税华通公司研制开发的远程电子申报系统。该系统已在长春市国税局绿园分局和延边州国税局试点,并取得成功。使用这种申报系统,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指定的专用纳税申报电话,使企业和税务机关两端的计算机实现连接,按照系统提示输入申报数据,生成纳税申报数据并发送到税务机关电子申报服务器,完成纳税申报。
明年6月底前,各地要逐步将这种申报系统推广到全部防伪税控企业,今后,凡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都要应用这种电子申报系统。具体时间要求为:
(一)今年年底前将电子申报系统推广应用到市、州局所在地城区所有防伪税控企业。自2002年1月起,各市、州局所在地城区防伪税控企业均须使用电子申报系统完成纳税申报,纸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报送时间由各市、州局自行确定,原则上可适当延长。
(二)明年上半年完成电子申报系统的全面推广工作。自2002年7月起,所有防伪税控企业均须使用电子申报系统完成纳税申报。
(三)其他企业视防伪税控系统推行情况而定,凡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都要推广使用这种电子申报系统。
二、电子申报的推广应用工作由省局统一领导,市、州级以下税务机关逐级组织实施。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电子申报推广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各级税务机关对电子申报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要进行严格的监督,但不得从事与电子申报系统有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不承担收费性纳税人使用电子申报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
吉林中税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建立和管理电子申报系统服务单位和服务网络,并负责电子申报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指定服务单位。
四、各市、州局要做好推广规划,衔接开发单位组织落实推广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纳税人的组织工作,按照上级局制定的推广规划逐户动员落实。开发单位要按照各市、州局制定的推广规划分配电子申报宣传资料(含电子申报具体操作方法),为税务机关和企业搞好电子申报系统操作培训,使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和数据处理人员及企业操作人员熟练掌握电子申报操作方法;负责在税务机关和企业安装、调试电子申报各种设备达到使用状态,确保电子申报系统的技术安全和专用设备的质量,做好日常技术维护工作。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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