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1〕50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0-0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驻外使领馆调回减编退役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1]504号
贝云提示——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3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驻外使领馆调回减编退役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693号)转发给你们,外交部所属机构在办理我国驻外使领馆减编、退役调运回国车辆的车辆购置税完税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各两份):
一、外交部行政司交通处开具的证明材料及驻外使领馆调运回国的车辆清单。
二、海关开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和《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三、《外交部汽车调拨收据》复印件。
请依照执行。
2001年10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驻外使领馆调回减编退役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69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减编、退役后调运回国的车辆,按关税完税价格(即海关核定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车辆购置税。
请遵照执行。
200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