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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函[2001]10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5:14

吉地税函〔2001〕10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2-17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长地税个所字〔2001〕1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我们认为:发行企业债券的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企业债券利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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