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财法[2013]10号 2013-1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决定取消下放财政部4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1项,下放管理层级3项,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抓紧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后的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后续监管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附件:
财政部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1 |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审批 | 财政部 | 无 |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节能减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438号) | 取消 |
2 |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 财政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3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财政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4 |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 财政部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