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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2]6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4:48

京国税函〔2002〕6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0-29

注:根据2007年8月6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 8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630号)市局补充意见部分。”本文阴影部分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2]630号

西城、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79号)的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销售分公司就地预交比例为应纳所得税额的6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级成员企业应按规定比例就地预缴后再汇总到股份公司,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应提供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享受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证明材料,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2年10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一)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度在当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从2002年度起,纳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在文件下发之前润滑油分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已缴税款为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文件下发后,各分公司不在当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年终在北京市办理年度清算。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其他企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4号)的规定执行。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胜利油田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度在当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

    (二)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星油田分公司从2002年度起纳入中国石化股份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范围,该公司下属的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星西北分公司、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星西南分公司、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星东北分公司、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星华东分公司、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星华北分公司和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星中南分公司,在文件下发之前已缴税款为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文件下发后,各分公司不在当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由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星油田分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年终在北京市办理年度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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