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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函[2003]14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4:30

闽国税函〔2003〕1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4-10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作为外国企业的一种类型,是涉外税收征管范围的组成部分。代表机构虽然税源零散,但政策性强,是否依法对代表机构实施税收征管,是考核涉外税收征管质量的一个指标。加强对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是2003年我省强化涉外税收征管工作的要点之一,省局拟将该项工作纳入2003年全省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政策执行中的一项内容,各地国税局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应重视该项工作。

二、为规范代表机构税收管理,促进各地税务机关对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质量上一个新台阶,根据年初涉外税收工作计划,省局决定对全省代表机构征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清理检查时间:文到之日至2003年6月30日

(二)清理检查范围:本设区市(包括所辖县市)所有代表机构,包括以“代表处”、“办事处”、“代理处”等名称设立的代表机构。

(三)清理检查内容:

1、查清漏管户,通过与外经贸、工商、银行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查清本地区代表机构的户数,不论代表机构从事的活动是否应税,都要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2、未征税的代表机构有无从事国税发[1996]165号文第一条规定的应税业务。

3、未能申报或准确申报收入和所得的代表机构,是否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征税。

4、对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征税的,是否按国税发[1996]165号文第三条规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协调配合的通知》(国税发[1996]65号)规定填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管理情况交换表》同地税局进行征免税及征税方法的沟通协商。

6、分别有几户代表机构从事国税发[1996]165号文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和第1、4、5项列举的业务活动。

各设区市国税局清理检查工作结束后要总结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情况和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材料并附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情况表》(见附件),于2003年7月10日前报送省局涉外处。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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