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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税发[2003]34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4:29

湘国税发〔2003〕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4-14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享受《通知》中所规定的税收减免适用范围
    1、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2、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3、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
    4、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即2002年9月30日以后)新创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服务型企业是指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贸企业是指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外的商贸企业。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经济实体是指除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外的企业。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是指除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服务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他经营项目。
新增加岗位是指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新开发和新设置的岗位以及企业自然减员所空缺的岗位。
《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2]12号文件要求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企业申请审核认定的执行主体
    1、企业申请审核认定的执行主体是县(区)以上(含县、区下同)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
    2、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机构负责审核认定所属的新办和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办和现有商贸企业、经济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3、中央和省属驻长“企业”的审核认定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就业服务局负责;中央和省属驻长以外“企业”的审核认定工作委托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机构负责。
    4、《通知》中所指的“三类资产”的认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产权多元化的认定,按照《通知》要求分别由各有关部门予以认定。
    三、审核认定程序
1、符合《通知》要求的企业向当地县(区)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机构递交书面申请;
2、填报《认定审批表》一式四份;
3、报送《通知》要求的材料;
4、企业认定机构必须按照《通知》要求,自收到企业报齐认定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
5、颁发《认定证明》。
四、减免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对于在2002年9月30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并于2003年6月30日前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2003年1月1日起3年内享受《通知》所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对于在2003年1月1日后(含200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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