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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国税发[2003]139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4:25

黑国税发〔2003〕1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6-20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十日                            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举报管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务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信访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坚持依法办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  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省、市(地)、县(市)三级国税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  (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  (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六)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七)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八)答复举报人对举报案件查办结果的查询。  第四条  国税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设立举报箱和举报接待室,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国税机关要与地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八条  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须受理。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第九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引导举报人按照举报要素进行举报。举报要素包括:被举报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的违法事实。  第十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  第十一条  不属于国税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中心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  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国税机关的领导和有关机构接到的举报材料,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接到的举报材料,初步审查认为举报的事项线索不清,证据不充分,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经稽查局领导阅批后可以暂存待查。  第十四条  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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