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函〔2003〕29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7-17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规范股权转让书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于买卖、继承、赠与等行为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上市公司按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按照2‰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OO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