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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函[2003]210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59

鲁地税函〔2003〕2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1-13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鲁发[2003]14号)的精神,现对我省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免税范围
    (一)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凡实际收费超过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一律征收营业税。我省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附后。
    (二)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是指本条第一款所称单位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其他收入。
    二、免税期限
    营业税免税期限为3年,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
    三、免税程序
    由担保机构逐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经市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本通知自二OO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第一、二批)  
    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 (第一、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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