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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3:58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1-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等六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03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岐山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六项规章: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1993年4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二、《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1994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
    三、《北京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1995年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1998年6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
    五、《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1999年4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六《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1999年7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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